(2015)西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九九老年公寓诉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98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九九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黄彩霞,董事长。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孙红,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九九老年公寓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因洛阳市洛龙区九九老年公寓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雪兰审判员 张 川陪审员 李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