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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金兰与谢一龙、王美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兰,谢一龙,王美菊,李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37号原告:章金兰。被告:谢一龙。被告:王美菊。被告:李夏峰。原告章金兰与被告谢一龙、王美菊、李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章金兰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