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洪光与被执行人付文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光,付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光,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付文品,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马洪光与被执行人付文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被告付文品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马洪光装修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马洪光装修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3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马洪光装修款人民币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