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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张诗荥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鲁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燕,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诗荥,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总经理。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诗荥、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洪德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