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厉金钢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金钢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645号罪犯厉金钢,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绍虞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厉金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厉金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厉金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厉金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厉金钢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