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剧某某与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剧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剧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剧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谅解,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