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剧某某与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剧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剧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剧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谅解,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