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永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501号原告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濛家坝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7527202-3。法定代表人伍祥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彤,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永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八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890085-8。法定代表人张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男,生于1978年5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东路585号3单元B2幢3-2。法定代表人贺宗华,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陈平,女,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永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安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