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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岑光华与黄建强、陆荣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岑光华,农民。被告黄建强,农民。被告陆荣现,农民。被告黄迷涯,农民。被告黄建华,农民。被告岑迷猛,农民。原告岑光华诉被告黄建强、陆荣现、黄迷涯、黄建华、岑迷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岑光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光华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光华负担。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