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根华与商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华,商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吴根华。被执行人商英英(曾用名:商莺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根华与被执行人商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08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英英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根华发现被执行人商英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建 毅审 判 员 吴 昱 婧助理审判员 陈 秋 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