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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亮与叶见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亮,叶见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叶见用。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亮与被执行人叶见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做出(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大厦1幢4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789158,面积:146.21平方米),又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牌照号为浙C×××××的宝马车(车辆型号:BMW7200CF[BMW320i])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的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叶见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大厦1幢402室房产(所有权证:789158,面积:146.21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叶见用名下牌照号为浙C×××××宝马车(车辆型号:BMW7200CF[BMW320i])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陈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周亮,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鑫城佳园2幢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10062013。被执行人叶见用,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金山谷1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10315233。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亮与被执行人叶见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做出(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大厦1幢4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789158,面积:146.21平方米),又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牌照号为浙C×××××的宝马车(车辆型号:BMW7200CF[BMW320i])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叶见用名下的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叶见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大厦1幢402室房产(所有权证:789158,面积:146.21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叶见用名下牌照号为浙C×××××宝马车(车辆型号:BMW7200CF[BMW320i])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王国权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叶陈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