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山,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周波,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富区发电厂总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与被执行人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宝山于2015年9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周波给付借款101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周波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