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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生一女取名段某,2003年3月生一子取名段小某。2004年原被告经(2004)澄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段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段小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不能对婚生子段小某尽到抚养义务,无奈原告于2006年11月将段小某带回娘家抚养至今,被告未给付分文抚养费,且不配合原告办理孩子上学相关手续,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子段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某某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生一女取名段某,2003年3月22日生一子取名段小某。2004年原、被告经(2004)澄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段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段小某由被告抚养。自2006年11月起,婚生子段小某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至今,段新鹏亦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口本、(2004)澄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子段小某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时,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判令婚生子段小某由其抚养,予以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段小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赵智斌审判员  王志升审判员  孔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