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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78号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钱力,董事长。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葛红兵,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宁执保字第0037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