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焦义平与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义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38号申请人:焦义平,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现住千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XX,男,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本院审结的(2015)千刑初字第00009号焦义平控告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调处XX赔偿焦义平49530元。除诉前已经给付的5800元外,剩余4373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XX于2015年9月14日将执行标的43730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焦义平。本案中,被执行人XX的赔偿义务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XX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60元,依法免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定强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