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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恢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济南良固营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良固营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济南良固营建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市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已扣划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21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市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