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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洪军、杨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军,杨斌,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王赞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政府*楼。机构代码:40451239-5。负责人王寅青,主任。原审第三人王赞华,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上诉人王洪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洪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上诉人王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