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项秉塔、欧阳昆伦与欧阳昆伦、陈小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秉塔,欧阳昆伦,陈小娟,叶思斌,朱爱青,林魁强,陈大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项秉塔。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昆伦。被告:陈小娟。第三人:叶思斌。第三人:朱爱青。第三人:林魁强。第三人:陈大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秉塔与被告欧阳昆伦、陈小娟、第三人叶思斌、朱爱青、林魁强、陈大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秉塔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秉塔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秉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项秉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