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瑶生与纪孝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瑶生,纪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瑶生。被执行人:,纪孝和。申请执行人王瑶生与被执行人纪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仲屏审 判 员 王益志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舒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