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忠相、邵素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忠相,邵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李海朋、陈久放。被执行人:陈忠相。被执行人:邵素冬。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7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7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1498元。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已超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7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玉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璐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