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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徐水平、李华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地址: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49167128-9。负责人王昌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涌华,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营业部客户部经理。被告徐水平,女,汉族。被告李华水,男,汉族。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诉被告徐水平、李华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被告李华水已归还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信用卡欠款为由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水平、李华水共同承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