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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亚旭与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旭,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李进章,王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68号申请人王亚旭,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法定代表人李进章,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法定代表人程福兴,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3号2512室。法定代表人陈保占,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大贤村。法定代表人贾金保,系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进章,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山西省盂县。被申请人王改梅,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住山西省盂县。申请人王亚旭与被申请人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李进章、王改梅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王亚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李进章、王改梅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承诺愿承担因保全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李进章、王改梅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