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芳与孙立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4月8日,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孙立国,男,生于1983年1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历城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已委托烟台市龙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5)龙执字第1791号,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