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育超、林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周育超,林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育超,男。被告林庆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育超、林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