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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育超、林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周育超,林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育超,男。被告林庆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育超、林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