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哈各与马生强、田梅、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哈各,马生强,田梅,杨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杨哈各,男,生于1986年7月27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生强,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田梅,女,出生年月不详,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马生强妻子。被告杨泽林,男,回族,生于1991年7月23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哈各诉被告马生强、田梅、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哈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哈各负担。审判员  贺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