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5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与周新成、刘森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周新成,刘森鹏,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529-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被执行人周新成。被执行人刘森鹏。被执行人宋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商初字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新成在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95×××29账号的存款至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晓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