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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2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故意伤害罪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郭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071-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树民,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树民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树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共计27952.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树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树民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