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守金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金,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杨守金,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被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俊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杨守金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船劳人仲案(201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龙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树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