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美军与高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美军,高阳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96号申请人周美军,男。被申请人高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美军与被申请人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付春成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付春成所有的坐落在武陵三岔路某小区4-07栋(房产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XXX**号)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