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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美军与高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美军,高阳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96号申请人周美军,男。被申请人高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美军与被申请人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付春成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付春成所有的坐落在武陵三岔路某小区4-07栋(房产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XXX**号)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