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作磊与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明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作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明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常作磊。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珍,经理。被告高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作磊诉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作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作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常作磊承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