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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作磊与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明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作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明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常作磊。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珍,经理。被告高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作磊诉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作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作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明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常作磊承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