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苑军鹏、丛爱芹与王成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军鹏,丛爱芹,王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苑军鹏。申请执行人丛爱芹。被执行人王成浩,现服刑。申请执行人苑军鹏、丛爱芹与被执行人王成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物质损失23193元。本院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