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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赵金财因与被申请人张改霞、一审被告赵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财,张改霞,赵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8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金财。委托代理人:赵伟利,系赵金财之子。委托代理人:白军胜,系赵金财外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改霞。一审被告:赵文杰,又名赵高雄,系赵金财之子。申请再审人赵金财因与被申请人张改霞、一审被告赵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金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原审认为当事人双方不能正确处理之间的矛盾,对引起本案均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并无不当,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赵金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金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