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伟,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涂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20时15分许,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大道江南水乡小区B区门口附近公路上,被告人龚伟将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净重0.63克的疑似冰毒一小包和净重0.18克的疑似麻古两颗,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樊斌斌。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樊斌斌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龚伟身上查获上述毒资以及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龚伟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伟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龚伟的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樊斌斌、张云的证言;被告人龚伟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辨认、作案现场指认、搜查、检查、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伟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毒品0.81克予以没收。(毒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