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曹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辉,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雪锋,男,1978年12月21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雪锋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陈金辉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雪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雪锋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雪锋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