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甘序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序光。委托代理人:朱明磊,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纵洋,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甘序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贵阳云岩X汇网络经营部(以下简称X汇经营部)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甘序光系其经营者。X汇经营部从2011年开始作为腾讯公司授权的代理商在贵州省范围内销售腾讯Q币、魔力卡等产品,双方订立了多份《腾讯Q币、魔力卡代理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商协议》)。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内容、产品采购、权利义务、知识产权、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限、附件与变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腾讯Q币、魔力卡代理商商务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条款与条件》)是《代理商协议》的补充协议,在“腾讯渠道合作伙伴门户”网站上公布。公证机关于2014年8月14日保全的网页显示,《条款与条件》第四条中约定:腾讯公司对具有奖励资格的代理商根据其本地消耗业绩和推广业绩提供额外的Q币或魔力币形式的奖励;年终奖励按照代理商等级决定,代理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其中达标等级要求省内排名达到50%,任务领取率达到40%以上,任务完成率达到75%以上。《条款与条件》还约定:腾讯公司在《条款与条件》公布后,仍保留随时单方面对其进行修改、增补的权利,代理商应当及时关注《条款与条件》的修改、增补;如果代理商在腾讯公司做出任何修改或增补后继续相关合作,则表明代理商接受修改的条款与条件。按照腾讯公司设置的采购流程,代理商在线采购Q币、魔力卡时,须先阅读《条款与条件》并确认同意其内容后方可进行采购。2013年度,甘序光的活动平均领取率为83%,任务平均完成率为68%。本案审理过程中,甘序光为证明腾讯公司曾对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进行调整,提交了网络截图。其中一份截图中记载:“根据达标档代理商平均完成率情况,现将2013年度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调整至75%。本次调整只涉及2013年度年终奖励,2013年度年终奖励要求请参见《腾讯Q币、魔力卡代理商商务条款与条件》。”另一份截图中记载:“根据达标档代理商平均完成率情况,现将2013年度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调整至60%。本次调整只涉及2013年度年终奖励,2013年度年终奖励要求请参见《腾讯Q币、魔力卡代理商商务条款与条件》。”腾讯公司提交了页面源代码,其中未反映出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曾调整至60%。甘序光在原审中请求法院判令:1、腾讯公司按照60%完成率的标准支付甘序光奖励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266.2元;2、腾讯公司向甘序光支付奖励金额的利息损失12733元(以85266.2元为基数,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计算至起诉之日);3、腾讯公司承担甘序光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4、腾讯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腾讯公司是否对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进行过调整以及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对完成率要求进行调整。首先,甘序光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甘序光仅提交网页截图作为证据,该截图未经公证,来源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不能充分证明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进行过调整。其次,《条款与条件》中约定腾讯公司有权对该文件进行修改。虽然该文件系腾讯公司制作,但从采购流程来看,甘序光在采购时已阅读并同意该文件的内容,甘序光代理销售Q币和魔力卡已逾三年,也应当知晓并接受该文件的约束。而且,据甘序光所称,腾讯公司曾对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进行过两次调整,甘序光认可腾讯公司的第一次调整,应视为甘序光认可腾讯公司有单方修改的权利。因此,即使腾讯公司调整过2013年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这一行为也符合双方的约定,相关的奖励政策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甘序光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甘序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甘序光负担。上诉人甘序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对甘序光《调取证据申请书》所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一审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产生混淆,导致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甘序光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器底层数据中涉及‘2013年度达标档的完成率要求调整至≥60%’的相关数据记录”,而腾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则是代理商网络平台页面的源代码,所谓“源代码”,是一组具有特定意义的,可以实现特定功能的字符。网站的源代码可以构建成一个网页、也能构成一个网站,源代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动态,另一种是静态,在服务器端运行的程序、网页、组件,属于动态网页,它们会随不同客户、不同时间,返回不同的网页,具有即时修改即时生效的特点,修改或调整后会直接覆盖之前的源代码。简单的说,代理商网络平台属于动态源代码开发而成的,动态源代码最大的特点就是有数据库,比如ACCESS、SQL、MYSQL等,此类网站源代码的特点就是拥有后台管理。甘序光认为,正是因为有后台管理的工具和记录,且腾讯公司作为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从其网站发布的内容必然需要在服务器后台备案留存,不能随意删改,因此,甘序光申请调取的底层数据客观存在且能够直接体现腾讯公司的修改行为和具体修改的参数,而腾讯公司提交的网页源代码仅仅只能体现其进行证据保全时的网页页面信息,基于网页源代码可以被覆盖的特点,证据保全时的网页信息必然与腾讯公司修改达标档完成率为60%时的网页页面信息没有任何关联性。一审法院将网页源代码与底层数据混淆,认为甘序光仅仅提交网页截图作为证据,该截图未经公证,来源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不能作为证据支持甘序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错误的将两个不同的网络技术概念混为一谈,导致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重新认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错误的认定网页源代码与底层数据是同一概念的基础上,完全否定了甘序光已经履行的举证义务,错误地适用法律,导致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甘序光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腾讯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腾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甘序光并没有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对奖励事项进行过调整。二、根据甘序光已经认可《代理商协议》的相关商务条款,腾讯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对其进行修改或增补,即使腾讯公司对相关条款进行过调整也符合双方的约定,相关的奖励政策应该按照调整后执行,甘序光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甘序光在本案中主张,腾讯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将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曾从75%调整至60%,但存续的时间不是很长,后又调整到75%。对此,其在一审中提交两份网络截图予以证明。腾讯公司认为甘序光提供的两份截图来源出处和制作时间不明,也没有原件和公证部门认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甘序光请求腾讯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励85226.2元及利息损失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首先,甘序光为证明腾讯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将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曾从75%调整至60%,后又调整到75%,在本案中提交了两份网络截图,但上述网络截图未经公证部门认证,腾讯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曾将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调整至60%。其次,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页面源代码也不能证明腾讯公司曾将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调整至60%。甘序光申请腾讯公司提供服务器底层数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即使腾讯公司曾将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调整至60%,但后来又调整至75%,根据《条款与条件》有关“腾讯公司在《条款与条件》公布后,仍保留随时单方面对其进行修改、增补的权利,代理商应当及时关注《条款与条件》的修改、增补;如果代理商在腾讯公司做出任何修改或增补后继续相关合作,则表明代理商接受修改的条款与条件”的约定,腾讯公司有权对2013年度年终奖励达标完成率随时进行的调整,相关的奖励政策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综上,甘序光上诉请求腾讯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励85226.2元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甘序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尤 武 雄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惠惠(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