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边美玲诉被告顾奎、赵丽、张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美玲,顾奎,赵丽,张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3-1号原告:边美玲,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顾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丽,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传志,男,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担保人:范渺淼,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审理原告边美玲诉被告顾奎、赵丽、张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顾奎、赵丽、张传志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范渺淼提供一套门面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物转移,对担保物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顾奎或者赵丽或者张传志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范渺淼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文峰路二中大门西侧二中助教5号楼115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