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海英与XXX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英,XXX,刘小辉,杨春水,刘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行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范海英。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刘小辉。被执行人杨春水。被执行人刘彦松。本院在执行范海英与XXX、刘小路、杨春水、刘彦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行民一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彦松及其妻杨秀丽共同座落在定州市西城区兴定路南侧悦明园2号楼3单元1*3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抵押、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日至2018年9月*日止。二、将被执行人刘小路之夫李文军座落在定州市庞白土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1****)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抵押、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日至2018年9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永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