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振琦与高云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琦,高云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972号原告高振琦。法定代理人张苹苹,系原告之母。被告高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琦与被告高云泉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琦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振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