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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郭文富与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富,王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郭文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西月,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中伦,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富诉被告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永亮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永亮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