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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张蓉水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张蓉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90号原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一组新大兴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1230-0.法定代表人蔡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张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灌溪沟农贸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0949556-5.法定代表人张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川,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世均,男,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张蓉水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