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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易席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席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00号罪犯易席平,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0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易席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易席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席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席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