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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计云与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田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计云,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48-5号申请执行人蔡计云,男,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田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田永,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蔡计云与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田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