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邹秀芹申请黄亮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秀芹,黄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邹秀芹,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黄亮亮,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邹秀芹与被执行人黄亮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秀芹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房屋强制执行并交付申请人邹秀芹,因被执行人黄亮亮无法找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亮亮可供执行财产,尚有房屋租金未能执行,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