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唐亚卫与郭荣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唐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存款,现下落不明,案外人赵某某现也经济困难,暂不能履行义务,需一定时间。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执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