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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唐亚卫与郭荣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唐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存款,现下落不明,案外人赵某某现也经济困难,暂不能履行义务,需一定时间。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执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