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存汉与环县源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汉,环县源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张存汉。被告环县源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住所地:��县环城镇城东沟台。经营者李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汉与被告环县源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存汉。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