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邱龙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邱龙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锦绣嘉园10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赵德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龙龙。委托代理人朱成勋,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龙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辛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