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科技工业园西首。法定代表人房军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薛兆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