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顾军与被告马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马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顾军,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飞,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军与被告马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军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军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恺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