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绪前与杨传习,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绪前,杨传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邓绪才,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邓绪前,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习,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超,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地群,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系被告杨传习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所地开县新城金贸路,组织机构代码:621192877。负责人况昌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勇,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邓绪才,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骆红卫,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10367-4,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安康路41号。委托代理人邱鹏飞,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绪前诉被告杨传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邓绪才、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绪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绪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绪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绪前负担。审 判 长 杜连成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代理审判员 丁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