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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中街326号4幢。法定代表人:周清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娜,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