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与重庆卡特尔科技有限公司,孟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重庆卡特尔科技有限公司,孟宗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组织机构代码20308422-4。法定代表人朱国华,厂长。被告重庆卡特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2幢1单元3楼9号。法定代表人成志元。被告孟宗友,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窑坝31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112020011。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诉重庆卡特尔科技有限公司、孟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自: